
南京一男子花198万买房,7年后却发现地下室。原房东一直没搬过……|买房|住宅 |储藏室|地下室|住宅物业 |精装修| Promise_网易手机
2017年春天,江苏南京的李先生用多年来积累的积蓄,以198万在城东购买了一套全装修二手房。这套110平米的房子光线充足,距离双方父母家都很近,刚好可以满足一个即将迎来新生活的小家庭的需求。成功过户后,李先生夫妇带着孩子在这套房子里度过了七年。此时唯一的小问题是下面偶尔传来零星的金属噪音,但他们当时并没有发现。 01噪音释放2024年初的隐藏空间,偶尔的金属声变得频繁而刺耳,有时会持续到深夜,严重影响了家里其他人。李先生无法应对,便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调查结束后,社区物业公司给了他一个令人惊讶的答复:“噪音是从你家地下室传来的,你不知道吗?” “我家有地下室吗?”满脑子疑惑的李先生跟着物管人员往地下走。在写有他家门牌号的铁门前,物业人员敲门。开门的人确实是先生。原楼主王。他系着围裙,玩着一台小车床。地板上散落着金属零件和机油的痕迹。面对李先生的质问,王先生神色平静:“小陈,合同上明确写着我卖楼上的房子,但不包括地下室,加20万元也可以使用地下室。”当他回家挖出尘土飞扬的房子购买公司时李先生发现合同上只写明了住所和价格,并没有提及地下室。但他总觉得地下室应该是房子的一部分,原房东把这东西藏起来很不公平。经过多次交涉,王先生坚称地下室是他退休后修建的工艺工作室,与住宅无关。他不肯搬家,两人不欢而散。
02 权利责任纠纷法院没有结果后,李先生在律师的建议下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腾出并交付地下室。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令他失望。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提及地下室,不能直接认定地下室属于交易范围。因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并认定该地下室属于向王先生求助。无奈之下,李先生决定上诉。第二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广泛的分析。在第二个例子中,李先生的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从属财产随主财产转移”的原则,地下室作为临时居住设施,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可以随房屋一起移动。王先生在出售房屋时没有主动披露地下室的存在,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交易的义务,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王先生辩称,合同中没有提到地下室,可以认为是不可移动的,而且他当年支付的离职费太多了。地下室是一个独立的空间,与居住空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他还强调,这个地下室里有你的退休爱好应该是你自己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地下室虽然没有独立产权证书,但属于分配给相应住宅的临时空间,是与单位业主双方约定的,是建筑内公共设施的延伸。房屋转让后,王先生不再具有小区业主身份,其共享部分的使用权必须随房屋一起转让给新业主。
03 案件最终观点,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地下室作为房屋的临时设施,买卖双方未明确同意保留的,必须随主要产权一起转让。王先生未履行事实通知义务,继续占用地下室,构成违约,必须腾空并交付使用。o 李先生在判决作出后 15 天内。这一说法也给大多数买卖双方提个醒:在房产交易中,无论是地下室、储藏室还是其他十个空间,所有权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留下风险隐患。也提醒市场主体:诚信是房产交易的基础,任何试图通过“条款不明确”逃避义务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明确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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