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春天,江苏南京的李先生用多年来积累的积蓄,以198万在城东购买了一套全装修二手房。这套110平米的房子光线充足,距离双方父母家都很近,刚好可以满足一个即将迎来新生活的小家庭的需求。成功过户后,李先生夫妇带着孩子在这套房子里度过了七年。此时唯一的小问题就是下面偶尔传来零星的金属噪音,不过他们当时并没有发现。 01噪音释放了2024年初的隐藏空间,偶尔的金属声变得频繁而刺耳,有时会持续到深夜,严重影响了家人的休息。李先生无法应对,便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调查结束后,社区物业公司给了他一个令人惊讶的答复:“T噪音是从你家地下室传来的,你不知道吗?”“我家有地下室?”李先生心中满是疑惑,跟着物管人员到了地下。在一扇写着他家门牌号的铁门前,物管人员敲了门。开门的人竟然是原房东王先生,他系着围裙,摆弄着一台小车床,地上散落着金属零件和机油的痕迹。在李先生的追问下,王先生神色平静:“小陈,合同上写得很清楚,我卖的是上面的房子,但不包括地下室。加20万也可以使用地下室。”回家翻出尘土飞扬的房屋购房合同时,李先生发现合同上只写明了住所和价格,并没有提及地下室。但他总觉得地下室应该是房子的一部分,原房东隐瞒这一事实不公平。呃。经过多次交涉,王先生坚称地下室是他自己建的工艺工作室。退休后与该住所无关。他拒绝移动。 02 权利义务纠纷法院没有结果后,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腾出并交付地下室。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败诉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提及地下室,无法直接认定地下室属于交易范围。因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认定该地下室属于王先生。无奈之下,李先生决定上诉。第二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广泛的分析。在第二个例子中,李先生的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从属财产随主财产转移”的原则,地下室、作为临时住宿设施,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也应随房屋一起转让。王先生在出售房屋时没有主动披露地下室的存在,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交易的义务,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王先生辩称,合同中没有提到地下室,可以认为是不可移动的,而且他当年支付的离职费太多了。地下室是一个独立的空间,与居住空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他还强调,地下室是他退休后的爱好所在,应该是他的财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涉案地下室虽无独立产权证书,但系该单位业主共同同意分配给相应住宅的临时用房,不符合该条件。缩小建筑物的分区范围。实用程序扩展。房屋转让后,王先生不再具有小区业主身份,其共享部分的使用权必须随房屋一起转让给新业主。 03 最终对案件的看法,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地下室作为商会的临时设施,买卖双方未明确同意保留的,必须随主要产权一起转让。王先生未履行事实通知义务,继续占用地下室,构成违约,须在判决后15日内腾空并交付给李先生。这场纠纷也给大多数买卖双方一个提醒:在房产交易中,无论是地下室、储藏室还是其他十个空间,所有权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留下风险隐患。也提醒市场主体:诚信是房产交易的基础,任何试图通过“含糊条款”逃避义务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明确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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